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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被性侵時要大聲說不,否則恐不構成性侵?2005年,台中市一名28歲的潘姓男子與當時僅16歲的少女在網路結識,進而發生性關係。但事後卻被少女控告性侵。潘男對警方表示,少女只有小聲說不,以為他不是真心拒絕。19日,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判決潘男無罪。

高分院在一、二審時認定潘男有罪,原打算判處3年6個月有期徒刑。但到更二審,法官傳喚少女的輔導老師時,發現少女接受輔導時,根本沒提到與被性侵相關的言論,且法官認為,少女的樣子不像被性侵。

起訴書指出,少女在事件發生後的表現不像是被性侵,且少女可能是因害羞或害怕才小聲說「不」,因此判決潘男無罪。

這項判決引起部分網友質疑,認為法官所謂的「被性侵的樣子」到底是什麼,以及往後性侵犯指稱自己沒聽見受害人說不,就可以脫罪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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